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占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原告:李淑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李春雨,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魏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石岩,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王勃,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张立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秋、李淑文与被告李春雨、魏勇、石岩、王勃、张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秋、李淑文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雨、魏勇、石岩、王勃、张立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占秋、李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李占秋、李淑文撤回对被告李春雨、魏勇、石岩、王勃、张立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李占秋、李淑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