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1-2、2-1、3-1,组织机构代码62207309-5。
法定代表人:刘荣,行长。
委托代理人:游庆华,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75126M。
法定代表人:赵学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2245801-6。
法定代表人:李长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长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 :赵学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李钰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长富、赵学美、李钰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赵学美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大石路XX号XX层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大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赵学美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大石路XX号XX层房屋及物品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541100元,处置参考价为35411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学美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大石路XX号XX层房屋及物品按处置参考价3541100元下浮30%即2478770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本院再次对上述房屋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2478770元下浮20%即1983016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司法变卖程序,也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司法查封,将该房屋及物品退还给被执行人赵学美。申请执行人本次拍卖实际受偿债权金额为0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经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述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案本次恢复执行案款未实际受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