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符彦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黑龙江周铁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赵俊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妈牧场公司)与被申请人赵俊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阿妈牧场公司称,1.撤销牡劳人仲字(2017)第147-1号仲裁裁决书;2.赵俊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阿妈牧场公司与赵俊冰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9月11日赵俊冰向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10日30日仲裁委裁决阿妈牧场公司一次性支付赵俊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042元。赵俊冰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阿妈牧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阿妈牧场公司不应支付赵俊冰经济补偿金。
赵俊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拖欠工资,阿妈牧场公司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6日,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牡劳人仲字(2017)第147-1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042元,同时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为条件。本案中,阿妈牧场公司拖欠赵俊冰劳动报酬,赵俊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阿妈牧场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阿妈牧场公司主张赵俊冰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阿妈牧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阿妈牧场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