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笑倾都城娱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R0CC64,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2号北城7区1层。 经营者:谢辉,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元,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娱乐城副总经理,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 被告:喇启超,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笑倾都城娱乐城与被告喇启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笑倾都城娱乐城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笑倾都城娱乐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笑倾都城娱乐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笑倾都城娱乐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成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雪青 书记员 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