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懋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颜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懋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颜军(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原告黄懋洋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懋洋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懋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黄懋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荣 书记员张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