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家,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月全(法号释古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僧人,住白山市江源区。
第三人:李德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财与被告刘月全、第三人李德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财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财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90元,减半收取计5545元(王财已预交),由王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