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镇金溪大道36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庆生、吴晓伟,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许文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自动履行。本院向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无其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暂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