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张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飞与被执行人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张丽丽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丽丽银行存款2218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