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光孝路6号。 主要负责人:石中心,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青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号韶关碧桂园太阳城花地16街1502房。 被执行人:韩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号韶关碧桂园太阳城花地16街1502房。 被执行人:杨富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号韶关碧桂园太阳城天麓山8街8房。 被执行人:厉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武江科技工业园内韶关市光华机电五金商贸城C2幢*号商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与杨青杰、韩新英、杨富成、厉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2018)粤020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厉尚军名下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武江科技工业园内韶关市光华机电五金商贸城C2幢284号(产权证号:00155927)、285号(产权证号:0015592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厉尚军名下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武江科技工业园内韶关市光华机电五金商贸城C2幢284(产权证号:00155927)、285号(产权证号:00155929)。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明洲 审判员  谢祥军 审判员  张贵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符钰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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