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尕虽,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林,系宋尕虽之子。 被告:宋杰,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嘉峪关市人,退休工人,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萍,系宋杰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黎鑫,系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宋尕虽与被告宋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宋尕虽于2020年8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不想起诉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尕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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