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被执行人:付永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杨与被执行人付永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湘0112民初326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永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杨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杨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1月18日向被执行人付永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罚款司法拘留预先告知书等文书。于1月14日、年2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分别于1月18日、1月21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付永峰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1月29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付永峰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月2日对被执行人付永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月19日将被执行人付永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通过上述查询、调查等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付永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杨,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付永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张杨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2月23日,本案立案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8723元,以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等,已经执行到位2665.79元及相应执行费,尚有46057.21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付永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