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光,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被告: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市统建付14号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夏立君,执行董事。

被告: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项目部,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市统建付14号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程军,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光与被告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项目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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