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原向阳,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史保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林州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史保中、侯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保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史保中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3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