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15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东路1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绍先,董事长。
被执行人:范晓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审理经过
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晓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0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晓光给付代偿款241 083.68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780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范晓光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轮候查封范晓光名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1幢201(不动产权证书号:宁房权证东侨字第XXXX号、宁政国用(2012)第XXXX号)不动产以及预售购买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侧绿化带A街区A-5#办公楼19层1905室(预售合同编号:Y1510602号)房产。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范晓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范晓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代偿款241 083.68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780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范晓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范晓光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范晓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范晓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