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王永中,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村民。
被执行人:吕长寿,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执行人:杨贵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村民。
审理经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永中与被执行人吕长寿、杨贵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1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长寿、杨贵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中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长寿、杨贵春偿还借款166000元、案件受理费2420元,合计16842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吕长寿、杨贵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中于2021年9月7日与被执行人吕长寿、杨贵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长寿已履行12420元,余款156000元表示于2021年9月27日履行,若按时不履行,被执行人吕长寿同意以其登记在其弟弟吕长有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抵偿给申请人王永中,申请执行人王永中同意被执行人吕长寿、杨贵春的还款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0202执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沈晓庆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