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元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8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元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务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元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姚元辉与朋友陈某某在阿拉尔市××小区“心太软”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姚元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新N7×××9号红色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胡杨河路雷达站路口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新NT×××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姚元辉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姚元辉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1.38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姚元辉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姚元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元辉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姚元辉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姚元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元辉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元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