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 监护人:刘某2,男,务工,****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系刘文福之子。 原告:刘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 监护人: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系刘某1之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8号。 负责人:邓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陈检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福、刘某1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文福、刘某1的监护人刘某2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福、刘某1的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文福、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刘文福、刘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凌云 人民陪审员  何林华 人民陪审员  卢娟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张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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