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优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法定代理人: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系何优良妻子。
委托代理人:宋伟彬,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海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海南省万宁市,现住潮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优良与杨海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是:本案赔偿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为18万元,款项分二期付还,当庭付还8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付还10万元;如杨海伟按上述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何优良同意放弃其余赔偿款本金及利息的要求,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按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额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5203执37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