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山县天禄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ETD6665,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中王村姜庄钢材市场南临。
法定代表人:付冬焕,经理。
被告:济宁市济唐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PM25C04,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凤凰城南4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丹,经理。
被告:赵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张会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山县天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济唐餐饮有限公司、赵丹、张会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山县天禄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济宁市济唐餐饮有限公司、赵丹、张会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山县天禄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山县天禄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山县天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