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印,男,满族。
被告:王春兴,男,汉族。
被告:夏春梅,女,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印与被告王春兴、夏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李国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国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17元,减半收取3408.5元,财产保全费2359元,合计5767.5元,由原告李国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