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照金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潍坊路177号新营车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70503184J。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涛,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X13592156F。
法定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日照金邦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日照金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金邦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照金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金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