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海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恩国,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库,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玖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乐园一区31号楼A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微微。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显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监事,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姚显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玖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监事,住吉林省永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金海伍与被告吉林市玖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号公司)、姚显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海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恩国、被告玖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显赫、被告姚显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金海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人工费8457元并支付利息(以拖欠8457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时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雇佣我任项目工长,截止2020年11月15日共拖欠我15,457元人工材料费。第二被告在双方对账基础上于2020年11月18日给原告出示一份欠15,000元人工材料费,并由姚显赫亲自签名确认并由第一被告盖章,欠款后被告姚显赫通过微信于2020年11月26日转账偿还5000元,2021年姚显赫偿还2000元,尚欠8457元至今未给付,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玖号公司辩称,有两个事情不符,当时签名是姚显赫亲自签字的,盖章是说让我姚显赫给盖章给工人一个交代这样给盖的章,其他没有异议。

姚显赫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金海伍在玖号公司承包的家装工程分包清工,并进行了施工,截止2020年11月18日玖号公司欠人工费15,000元,当日姚显赫出具欠据,载明:“本人:姚显赫,身份证XXX确认欠金海伍工地施工人工材料费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小写(15,000元)欠款人签字:姚显赫(签字捺印)日期2020年11月18日”。被告姚显赫通过微信于2020年11月26日转账偿还5000元,2021年姚显赫偿还2000元,尚欠8457元至今未给付,金海伍诉至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欠据1份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海伍在玖号公司承包的家装工程分包清工,并进行了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玖号公司应当支付金海伍劳务费,玖号公司拖欠劳务费构成违约,应当赔偿金海伍利息损失,对金海伍请求支付利息以8457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时止,本院认为应当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以支持。姚显赫自愿承担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吉林市玖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姚显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金海伍人工费8457元;

二、吉林市玖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姚显赫赔偿金海伍利息损失以8457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吉林市玖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姚显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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