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越超。 被告:珠海华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枫,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亮,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越超与被告珠海华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越超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枫、陈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越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恢复原被告的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未发佣金3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被扣佣金3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担任十字门琴澳新城旗舰销售中心置业顾问。后因被告销售经理对原告持有偏见,故意引导同事和客户对原告进行投诉,被告于12月26日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对原告工作期间的应发佣金未予发放,也不给予经济补偿,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1年3月24日,原告赵越超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工资变更为1万元,损失变更为2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开庭前分2笔结算了部分佣金。
被告辩称
被告珠海华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工作表现、业绩等均违反其经过培训的《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被告有权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无权要求恢复。二、被告已根据向原告公示的薪酬佣金方案向其发放第一笔结算佣金,其余佣金因部分客户尚未履约,还不符合结算条件。原告诉请无理,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双方对于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能否达到举证方的证明目的,则由本院综合全案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担任被告销售代表,合同期限自同日至2023年9月30日,试用期为6个月。原告在职期间,有客户在微信群投诉原告工作积极性不高、服务态度差。原告同年9-12月期间每月业绩的排名均在本团队倒数第一或第二位。同年12月,原告经被告主管人员提醒后,以工作太忙为由缺席四季峰景销售思辨赛。同年12月26日,被告以原告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制定的《2018年度珠海华发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项目销售部薪酬佣金方案》已经原告签阅,被告据此与原告结算并制作《赵越超客户履约明细及佣金情况汇总》,原告予以认可,该结算表显示原告在职期间尚有多笔佣金未结算,预计最早的结算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是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在双方正式劳动关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应当赋予用人单位更大的用工自主权。被告所举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工作能力未达到被告要求,原告主张的被告工作人员恶意对其进行投诉并无证据证实,故本院认定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原告诉请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应予驳回。被告根据原告签阅的规章制度与其结算佣金,原告也不持异议,现原告的佣金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未发佣金并赔偿被扣佣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越超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越超负担;多预收的受理费64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赵越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智武 法官助理 邓舒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