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桂生 被执行人:天津龙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新强,董事长。
案由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桂生与被执行人天津龙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4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2451624元及执行费26916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本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武清区××镇××道××胜利路东侧(不动产权证号:××)的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处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证劵、网络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财产,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问话笔录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