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敏,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龙驹与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韦敏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息红利、无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无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本金2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另外,被执行人还应当负担受理费163元、申请执行费217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韦敏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