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铎,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所借原告213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自2021年6月3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诺自借款之日起四年内还清借款,每月至少还500元以上,如违反约定停止还款按每月2分利息计算。被告累计还款28700元,后来停止还款,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原告无奈只好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8年7月4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利息。被告于2018年7月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于2018年7月4日每月还款500元以上,4年还清,还不清按2分息计算,王某某,2018年7月4日。”后被告每月通过微信转账还款至2021年5月3日,每次数额不等,还款日期多数在每月3日,累计偿还28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还款计划、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28700元,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和之前的还款情况,被告应在每月3日前履行当月的还款义务,但被告自2021年5月3日还款后,未按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逾期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21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自2021年6月3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总期限为4年,逾期未还清才计算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因此不能再适用该约定计算利息,而双方的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本院支持被告按年利率3.85%支付自立案之日即2021年7月1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1300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7月1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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