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东景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段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珍,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尚丽娟,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东景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东景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被告尚丽娟已经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甘肃东景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甘肃东景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