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庆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唐海县。
委托代理人:王静,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金融中心5号楼。
负责人:张建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雅峰,河北鸿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负责人:欧亚平。
审理经过
原告李庆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众安在线)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源的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雅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众安在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庆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的
各项损失共计9357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5日6时许,毕建沧无证驾驶冀A×××××牌号小型轿车沿迁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迁曹线100KM(大松林村西)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庆源驾驶的冀B×××××牌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毕建沧及乘车人李美霖、李庆源及乘车人袁玉敏受伤、两车受损、路面及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毕建沧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庆源无责任。原告所有的车辆在二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102578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二被告为原告所有的车辆联合承保,要求在保险限额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系冀B×××××牌号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本次事故给其造成车损92578元,施救费1000元,以上共计93578元,经与被告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付拆解费9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标的车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
险,事故在保险期内,我司对原告增加拆解费的诉请不予认可。原告应提供冀A×××××号车辆驾驶人毕建沧的住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我司行使追偿权。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车损92578元的诉请。我司申请重新鉴定后,标的车残值为2万元,我司认可残值给付原告,原告主张诉请过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与被告众安在线共同对原告李庆源所有的冀B×××××号车辆承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02578元。2019年12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李庆源委托唐山德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冀B×××××车辆损失进行了公估,公估结论为冀B×××××车辆损失金额为92578元。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河北鼎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下简称鼎源公估公司)对冀B×××××车辆进行了公估,公估结论为:经勘验该车损失严重,修复费用104850元已经超出该车保险保额,故推定该车全部损失。残值建议:1、对于该车辆的残余价值,根据可利用配件价值和废旧品市场行情建议为20000元。原告李庆源另主张车辆重新鉴定时因需要对车辆进行拆解,其支出拆解费9000元,对此提供拆解费发票1张;同时提供施救费发票1张,证明支出施救费1200元。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认为拆解费为重新收费、施救费金额过高。因双方意见不一,故本案未能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及被告众安在线共同承保了原告李庆源所有的冀B×××××号车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二被告应对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冀B×××××号车辆损失金额有经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申请、本院委托的鼎源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为据、主张的拆解费9000元系确定车辆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此本院均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施救费1000元有施救费发票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与被告众安在线应在扣除车辆残值20000元后,共同赔偿原告李庆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冀B×××××号车辆损失84850元、施救费1000元、拆解费9000元,共计94850元。二被告向原告赔付后,可向事故相对方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李庆源保险理赔款人民币948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9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