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肖必胜,董事长。
被申请人董刘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申请人宋晚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刘顺、宋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董刘顺、宋晚珍银行存款45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董刘顺、宋晚珍银行存款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诗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