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长青里万达广场C座6层。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赵靖,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杰,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佟超,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兰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佟超、兰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汪素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