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廷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张士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廷章与张士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士龙名下银行存款133423.25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