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被告:严某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严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李某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小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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