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龙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职工,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周坤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审理经过
关于周龙生与周坤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02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周坤茂应返还周龙生410000元及利息。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周龙生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2、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14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冻结周坤茂名下全部银行账户,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323.77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发放申请执行人273.77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工商登记、税务、保险、证券等财产。
3、2019年7月14日,本院委托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内蒙呼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亿科公园2010小区6号楼904室,因上述房屋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法处分。(上述房产查封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请在2022年6月11日之前提醒我院续封)
4、2021年4月,本院通过委托系统委托内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前往亿科公园2010小区6号楼904室房产现场勘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居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0302执恢2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周坤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龙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