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月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沁县。
被告:闫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县人,农民。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B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彩虹,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龙,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月珍诉被告闫浩、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月珍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月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莫月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