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
被执行人:曲*,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
审理经过
本院在高**与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晋1124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曲*偿还申请人高**借款***元及以本金***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曲军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及利息、执行费***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