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竹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原告:张建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候运峰,北京嵩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龙,北京嵩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春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徐八一,男,汉族,53岁,住行唐县。
被告:仝玉梅,女,汉族,53岁,住行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竹章、张建荣与被告刘春秀、徐八一、仝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竹章、张建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93万元。事实和理由:三被告于2016年5月21日从二原告处借取款3万元。同年12月19日,三被告从二原告处借取1.93万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到原告提供的三被告住址查找,三被告均不在该地址居住,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也不能提供被告徐八一、仝玉梅的具体身份信息,属于没有明确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刘竹章、张建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已减半收取51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淑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荣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