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宗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县x镇x村第x组,农民。 被执行人:刘国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县x路x公寓。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国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国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91.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执行助理杜建军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圆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