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治兰,女,汉族,贵州,****年**月**日出生,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华仕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仕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华仕国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602022465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德舜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杨 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