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乃生,男,汉族,住岚县。 被执行人:岚县宝顺石料加工厂,住所地岚县河口乡寨上村箭杆沟。 投资人:曹宏玉。 被执行人:曹宏玉,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乃生与岚县宝顺石料加工厂、曹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乃生借款本金39.7万元并支付利息121600元(以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1年1月1日);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255元,申请执行费58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现查明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岚县宝顺石料加工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171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