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临洮县星辰建材有限公司,住定西市临洮县。 法定代表人:曹贵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洮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定西市。 法定代表人:曹津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贵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洮县。 被执行人:杨小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临洮县星辰建材有限公司、临洮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贵林、杨小玲(2018)甘11民初45号案件受理费缴纳执行一案,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不超过91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白 耿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魏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