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谷穗,女,****年**月**日出生,白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龙云,女,****年**月**日出生,白族,职工,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云与被执行人谷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谷穗对本院(2019)湘0822执恢183号之四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谷穗异议称:桑植县人民法院(2019)湘0822执恢183号之四执行裁定冻结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4673050000468530银行账户,因异议人自身患有胃病需治疗,父亲患有老年痴呆、脑萎缩,一直由异议人赡养照顾,子女尚在就读大学,异议人除了退休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希望法确保异议人的生活受到基本保障。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于异议人谷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4673050000468530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冻。
异议人谷穗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桑植县澧源镇汪家坪社区居委会证明二份;2、(2007)桑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一份;3、(2016)湘08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4、刘桂珍的出院记录一份;5、谷从我的门诊诊断证明书一份;6、桑植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查询表二份。拟证明:异议人谷穗的退休工资发放情况、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的基本情况及被赡养人身体情况。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龙云与被告谷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湘08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谷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云借款本金800000元;二、被告谷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云借款利息,该利息自2013年9月5日起,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三、驳回原告龙云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9)湘0822执恢183号之四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谷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4673050000468530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另查明,异议人谷穗系桑植县图书馆退休职工,月应发基本养老待遇4392.02元,其父谷从我患有老年痴呆、脑萎缩,其女刘佳君就读于湖南女子学院,尚未毕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依照上述规定,涉案冻结账户系异议人谷穗的退休工资账户,在没有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收入的情况下,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赡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故异议人谷穗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同时本院执行部门在撤销该裁定后,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重新作出执行行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9)湘0822执恢183号之四执行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