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冉孟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发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31100402,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090663。
法定代表人:吴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代码:91520000680165924Q。
法定代表人:但家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冉孟郡诉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孟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8元(已减半),由原告冉孟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