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颖川办事处华夏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尹向辉。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光灿,系原告公司职工,雅居乐小区负责人。 被告:张宗宗,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宗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宗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连文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沈良宇 书 记 员 张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