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包头市甲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

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嘉伟,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包头市甲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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