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张金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潘林,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舍晓敏,女,****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金贵诉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特3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贵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给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因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未按时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9日调查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所有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资金、证劵、车辆、网络资金、工商总局等财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如下:一、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名下查无证劵、工商总局登记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存款均不足额执行,于2021年4月9日,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微信均已采取冻结措施;二、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提名下查无证劵、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名下查无土地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名下有一套商铺房屋,已抵押在和硕县邮政储蓄银行贷款,无法评估、拍卖处置,在被执行人潘林名下有一辆按揭购买的皮卡车,牌照号为:×××,未付清大部分车款,无法处置的财产。于2021年7月8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林司法拘留15日。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0元。2021年9月3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张金贵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对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名下的财产调查、财产无法处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令等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贵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金贵再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有金融机构回执、不动产查询回执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828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贵诉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张金贵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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