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益升园发泡网厂。
经营者:魏小平,男,汉族,1979年出生。
被执行人:尚宏伟,男,汉族,1970年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益升园发泡网厂与被执行人尚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0615.438元,执行费359元,合计30974.438元,被执行人尚宏伟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2.于2021年4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1年4月9日通过到尚宏伟居住地31团5连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宏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0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于2021年5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库尔勒益升园发泡网厂经营者魏小平反馈执行结果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诉,被执行人尚宏伟属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