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孝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晋方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业职业,住云南省西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孝文与被告晋方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唐孝文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孝文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唐孝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唐孝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世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