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水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迎宾西路1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3C52B4Q。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俱进循环经济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70817140R。
法定代表人:贾斌,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甘肃俱进循环经济利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峪关水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57448元,承担执行费762元,合计58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甘肃俱进循环经济利用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