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东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衡南县。 被告:费小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司机,住衡南县三塘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东菊与被告费小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谭东菊、被告费小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东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与前妻所生小孩费xx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1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与前妻所生之女费xx由双方共同抚养,因被告在网上同异性交往聊天,且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后被告没有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费小灿口头辩称:同意离婚,愿意将车库给原告,但不能用于居住,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费小灿同意与原告谭东菊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衡南县三塘镇xxxx(集贤小区三期一栋)xxx室(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xx号)归原告谭东菊所有,位于衡南县三塘镇xxx(集贤小区三期一栋)xxx室(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x号)被告费小灿所有;一台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湘Dxxx)及一台二手铲车归被告费小灿所有,一台绿佳牌女士电动车及车库里的生活用品及家电归原告谭东菊所有; 三、原、被告均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权由各自享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谭东菊自愿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易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 健 书 记 员 左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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