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荣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秀成。 被告:曹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颖,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荣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义、李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荣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荣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04.09元,由原告阿荣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萨聪